本网讯(记者吴剑波)“被告人侯文超参与作案9次,盗窃数额达144368元;被告人侯先亮参与作案8次,盗窃数额达112508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涛参与作案2次,盗窃数额达20365元,属数额巨大。3人分别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于秀芳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昨天,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分别对这4个罪犯进行了宣判。
2008年3月21日夜12时许,侯文超、侯先亮、王涛与王永庆(另案处理)结伙,至松门镇淋川,将电线杆上的通信电缆和光纤剪断,共剪断通信电缆6条,致使淋川、川北一带,几千户电话、宽带中断,小灵通机站中断,合计造成损失36068元。2008年2月至3月,侯文超、侯先亮、王涛等人多次分别在城北街道南山村、方田村、山头赵村,以及城东街道盗窃通信电缆和铜电缆,总案值达14万余元。
于秀芳明知侯文超、侯先亮、王涛等人的电缆为偷盗所得,却先后两次向他们收购,经鉴定,价值为6210元。
法庭当庭判处侯文超、侯先亮、王涛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万元;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万元;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秀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