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感情上讲,我不同意法律干预“人肉搜索”,毕竟,至少在“人肉搜索”刚出现时,它很大程度上是作为一种实现正义的手段存在着。
但从理智上,我们也必须承认,“人肉搜索”现在已被严重滥用,更多的时候,它不是在发挥监督和批评作用,而充斥着怀有个人目的的报复、造谣、辱骂和骚扰,严重侵犯了被搜索对象的权利。即便是一些出于正义诉求的“通缉”,也常常导致不相干的人被“误杀”,却得不到任何道歉和补偿。
假如我们今天放纵“人肉搜索”,明天很可能所有人都将供人“烤肉串”——这是一个可以预见的可怕前景。所以,对“人肉搜索”不从法律上加以规范,也是说不过去的。
“人肉搜索”虽应加以法律规范,但在立法之初,首先要考虑的则是如何防止“人肉搜索”的正向功能被不适当地抵消问题。而要保障其正当性不被消减,则有以下几个问题有待厘清。
第一,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诽谤罪、侮辱罪均属自诉案件,即“民不告,官不究”,那么对“人肉搜索”中的侵犯隐私,也应遵循这一标准;第二,如有被搜索对象起诉,其追究对象也只能涉及最初发布消息者;第三,在为这类案件量刑时,法官应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有证据表明被搜索者确有违法事实,法官应在一定程度上减免搜索者的法律责任。这是因为,我们致力打造的是一个公民社会,而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道德(利益),实施必要的批评和监督,不应受到过多的诘难。(高立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