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太平街道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政策和工作部署;
2、依照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规定,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控措施;
3、以个性化教育为主,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改造;
4、组织、督促、检查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
5、依照有关规定或政策,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6、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实施奖惩;
7、完成上级社区矫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
1、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2、通过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依法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适合其年龄、身体条件、劳动技能的社会公益劳动。
4、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应当建立例会制度,传达上级社区矫正工作的指示精神,通报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研究、制定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2、社区矫正组织应当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应当边处置边报告。
3、社区矫正组织应当建立统计分析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应当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虚报和瞒报。
4、社区矫正组织应当建立学习培训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相关培训。
5、社区矫正组织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收集、整理、报送工作信息。
6、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制度,按照要求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对象管理档案,并确定专人负责保管。
7、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交流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政策出台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应当随时通报。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系和相关信息共享制度。
8、司法所应当建立走访制度,定期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村(居、社区)组织等,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近期情况。
9、社区矫正组织和相关单位应当建立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疏于职责造成社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或者违反规定侵犯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视情给予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适用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五、归正人员回籍衔接制度
1、司法所在接到监狱、劳教所的《刑满释放通知书》或《解除劳教通知书》后,应于当日向刚回籍的归正人员发出《报到通知书》,使其及时到司法所报到登记。
2、归正人员在接到《报到通知书》后三日内携带《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通知书》到司法所报到,填写《归正人员报到登记表》。
3、司法所或司法助理员在《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通知书》上签署“已在司法所报到登记”,加盖公章后,要求归正人员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4、派出所若发现《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教通知书》上没有司法所签署的意见和加盖公章,应责成归正人员到司法所办理登记。
5、司法所与派出所每季度核对一次名单,发现遗漏的,及时补办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