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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许可)
2008-06-25 20:35   来源:   []  [打印

 

法律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许可事项:再生育审批

实施主体:街道办事处初审

      温岭市计生局终审

承办窗口:街道计生窗口(初审)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街道初审

许可条件(下列情形之一):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个);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生育的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需提交材料

1、《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或《夫妻特殊情况生育申请表》。

2、女方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二张,户口簿、男女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及复印件各一份。

3、具有其他情况的夫妻,还应当附相关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收养登记证、子女或原配偶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

4、提供当时计划生育服务站或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医院的查孕查环B超证明(张贴女方照片并加盖公章)。

 

流 程:申请人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领取《夫妻再生育审批表》,经村(居)民委员会、计生联系员签署同意意见后→把填写好的《夫妻再生育审批表》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起送交街道办证中心计生窗口→申请人对填写的内容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窗口承办人出具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清单→街道计生窗口承办人对申请人再生育申请分别作出处理:①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街道申请。以书面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要告知申请人有要求申请回避的权利;有陈述、申辩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时限,并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③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人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清单;④申请事项属于本街道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再生育申请。窗口承办人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决定→窗口再生育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初审)→街道在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开栏公示申请人再生育申请情况,公示期7天→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签署初审意见→由窗口承办人通过网上把街道初审意见和申请人再生育全部材料报市计生局审批。


【编辑】: 陈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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