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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最低生活保障金
2008-06-25 20:32   来源: 温岭新闻网   []  [打印

  法律依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事 项:变更最低生活保障金

  实施主体:街道办事处(核查) 市民政局审批

  承办窗口:街道办证中心民政窗口

  承诺时限:街道12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

  流 程:救助对象其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15日内报告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告知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市民政局→街道组织人员对救助对象其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并拟定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名单及停发、减发或增发的金额→街道委托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布最低生活保障金变更的对象名单,公示期限7天,征求群众意见→公布期结束后,无异议的,街道窗口承办人12个工作日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的对象名单,核查意见和相关群众意见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编辑】: 陈巧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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