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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患精神病在街头裸奔姐姐“无因管理”法院判妹夫还债
2008-04-15 21:52   来源: 温岭新闻网   []  [打印

  □本网通讯员叶长杉林子云

  已婚的妹妹因患精神病经常光着身子在当地街头裸奔,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妹夫却不理不睬,任其出丑。姐姐实在看不下去,就送妹妹到医院住院治疗,花了一笔较大的费用。治好后,姐姐要妹夫偿还她代付的医疗费,谁料妹夫分文不给。姐姐一纸诉状把妹夫告到法院。

妹夫视病妻为陌路人 妹妹裸奔姐姐送医疗

  箬横镇红丰村的林琴英与丈夫金大毛早年结婚,生育一子一女,年纪尚小。2004年,林琴英不幸患了精神病。疾病发作后,作为丈夫的金大毛不理不睬,均由林琴英的兄弟姐妹送她去当地的精神康复医院治疗。

  2007年初,林琴英精神病复发,因没有及时治疗,发展到光着身子在街头等公共场所游走、奔跑,极不雅观。当地村民及村干部多次劝说金大毛负起责任,送妻治疗。但金大毛视妻若陌路人,不理不睬,拒绝出钱为妻治疗。

  林琴英的父母因年迈没有能力照顾,嫁在城南镇彭下村的姐姐林夏娟闻知此事,十分痛心,虽经与金大毛交涉,但金大毛置若罔闻。林夏娟无奈,只得自己送胞妹去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9天后治愈出院,林夏娟付了8912.60元医疗费和伙食费。

  遗憾的是,有劳动收入的金大毛在林夏娟的多次要求下,就是不予偿付上述费用。

  林夏娟无奈,于2007年12月12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金大毛和林琴英夫妇共同偿付她代付的医疗费用人民币8912.60元。

姐姐“无因管理” 法院判受益人付钱

  金大毛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也没交答辩状提出答辩意见。

  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的前提下,认为夫妻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林琴英患病后,金大毛作为丈夫,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理应承担为林琴英治病的义务,拒绝承担显然于理不通,与法相悖。

  林夏娟虽为林琴英的同胞姐姐,却属监护顺序相比金大毛明显靠后的近亲属,在林琴英拥有第一顺序监护人、且第一顺序监护人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林夏娟没有义务为林琴英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没有法定义务送林琴英治病以及支付医疗费用。

  林夏娟出于姐妹之情和道义代金大毛出资、出力治愈了林琴英的精神疾病,已与两受益人即金大毛、林琴英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依照法律规定,林夏娟有权要求金大毛夫妇共同偿还她代为支付的费用。

  法院认为林夏娟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于2008年3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金大毛、林琴英夫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林夏娟医疗费、伙食费等共计人民币8912.6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无因管理中所谓“无因”,就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重要条件。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


【编辑】: 朱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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