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日报法律信箱:
不久前,我们村几户人家的部分承包地被征用,听说征地单位除按每亩耕地12万元的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支付了其他补偿费。土地征用后,这些村民原以为每亩会拿到十几万元补偿费,很是高兴,但最后签名时,大家才知道拿到手的只有两三万元,而大部分补偿费都被村委会截流了。虽然我们知道别的地方也一样,土地征用后到农民手中的钱只是很少的一部分,但我们想请问,从法律的角度讲,征地补偿费究竟应如何发放和使用?
读者韩大明
韩大明读者:
你好。
接你来信后,记者咨询了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家永先生。潘律师说,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因此多数土地征用后补偿费的大头归村里所有。
潘家永律师解释说: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很明显,被征用土地的各种补偿费并非都是给村民个人的,村民个人有权拿到的只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及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而这几笔补偿费的数额是有限的。至于土地补偿费则归村委会所有,当然,村委会应当依法进行合理支配和使用。你们若怀疑补偿有问题,可依法要求村委会公布收支状况,看村委会是否将村民有权拿到的上述补偿费足额发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