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时在证据方面需要注意什么?
温岭日报法律信箱:
常听身边的人说,这年头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只要你手中有足够的证据,就一定能打赢官司;如果没有证据,有的事实的东西也可能会输官司。最近我听到这样一个事例:我朋友的朋友张先生三年前借给其朋友林女士1万元现金,出于朋友间的信任,张先生没有叫林女士写借条。去年春节前夕,张先生向林女士催讨那笔借款,想不到林女士却不认账了,不承认曾向张先生借过款。无奈之下,张先生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林女士归还1万元借款。庭审中,林女士同样矢口否认借款一事,法院要求张先生提供能够确认双方债权债务的证据,张先生拿不出借据之类有力的证据,法院只能判张先生败诉。请问,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吗?既然证据在诉讼中这么重要,那么,做为一名普通市民,万一要打官司,在证据方面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读者 张 正
张正读者:
你好。
在某种程度上说,民事诉讼“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就是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定刑的主要依据也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因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首先肯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具体到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方面需要什么,可参考法释〔20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现列出其中比较主要的几条供你参考:
A、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B、同一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如下: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C、以下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本报记者刘振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