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陈潜 通讯员陈华锋实习生元玫之)记者1月31日从海关温岭办事处获悉,海关总署近日以168号总署令的形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简称《办法》)进行了部分修改,主要涉及外发加工的审批、外发工序的限制以及外发加工货物的处置等方面,新《办法》将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新《办法》删除了原办法中“经营企业不得将主要工序外发加工”的规定,这将有利于那些因为自身加工条件限制的加工贸易企业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分工及其他企业的产能,提升自身的合同承接能力和执行能力,更大程度享受加工贸易政策优惠。
与此同时,新《办法》还规定“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这一新规定可有效解决加工贸易企业来回运输边角料等的苦恼,降低外发加工中的违规风险,充分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和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