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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对举报案件处理结果享有知情权
 
2008-01-15 20:59  来源: 温岭新闻网  
  

  温岭日报法律信箱:

  我是一名农村妇女,向你咨询一事:举报人有无权知道主管部门对举报案件的查处结果。

  事情是这样的,我公公住在滨海镇某村,去年5至7月的时候,因身体不适到一村“卫生室”找“徐医生”看病。期间,“徐医生”给我公公开具了四五十张几乎全是连号、已经过期作废了的农村卫生室收费收据。据我们事后调查了解,这家卫生室其实是一家没有医疗许可证的非法诊所,起码在给我公公看病期间,“徐医生”的医疗许可证已经过期。

  调查后,我们及时向市卫生监督所举报“徐医生”非法行医一事,希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罚“徐医生”。可事情过去将近半年了,我多次上门追问处罚结果,该所口头答复马上作出处理,可事实上我没得到关于“徐医生”非法行医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又多次上门索要处罚决定书,市卫生监督所就是不给我,后在我的一再要求下,他们给了我一纸告知书,说是已经对“徐医生”的非法行医作出行政处罚,但告知书中并没有比如具体处罚金额等处罚结果。

  请问,作为举报人,我有没有权利知道市卫生监督所是否对“徐医生”作出了行政处罚,我是否有权知道其处罚结果。

  读者 阿英

  阿英读者:

  你好。

  接到你的来信后,记者与市法制办联系,市法制办连正美先生说,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你应该有权知道你举报案件的查处结果,也就是说你有知情权,至于到底是给你一份有关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是告知书,可由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

  借此机会解释一下知情权的概念:知情权又叫获知权、了解权、知晓权等,是指公民有获取、知悉有关社会公共领域信息以及与本人相关信息的权利。知情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情权泛指公众有获取、知悉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包括司法领域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知情权。狭义的知情权指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和重要事务以及世界上发生的各种与公共利益相关的重大事件,有及时、准确地了解和知悉的权利。在新闻领域,特指受众通过媒介获取各类信息特别是政务信息的权利。

  记者查阅了我们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这些法律法规,举报人应该有权知道举报案件的查处结果。

  首先是宪法赋予公民有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其实就是公民的监督权。法律专家吴小俊指出,公民监督的权利还应该包括询问权,即向有关部门提供了被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后,有关部门调查了没有,调查到了什么程度,不调查的原因是什么等等,举报人应有权过问。法律专家的态度很明确,举报人对其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知情权。

  其次是信访条例规定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某种程度上说信访人和举报人是一样的概念),也就是说信访人对其信访事件的处理结果有知情权。国务院《信访条例》第32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举报人对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应该享有知情权,还有一个司法实例可供参考。

  2003年3月,某市李先生向他所在市国土局举报该市A区一宗非法占地建房案,请求国土局查处。某市国土局将李先生的举报材料转给其下属信访部门处理。之后,因未见结果,李先生于同年6月20日再次向国土局信访部门递交材料,可国土局仍未给李先生任何答复。一气之下,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市国土局履行对他反映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并给他明确的书面答复。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支持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专家认为,举报知情权的实现,既可以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有利于调动公民的举报热情,同时更有利于监督接受举报的机关对举报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公平处理。举报人行使的是宪法规定的控告的权利,国家机关必须负起对举报案件查处结果的告知义务,确保举报者对举报的查处结果行使知情权。

  (记者 刘振清)

【编辑】: 朱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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