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利好消息劳动者要知道
进入农历十二月,准备回家过年的外来民工逐渐多了起来,虽然与民工关系最密切的《劳动合同法》已于1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于各方面原因,未能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与往年一样,不管是农历腊月还是平时,记者受理民工投诉最多的还是讨薪和工伤赔偿。就劳动报酬来言,《劳动合同法》和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仲裁法》)为劳动者提供了多重保障。特别是《仲裁法》,作为与《劳动合同法》配套实施的劳动法律,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并在强化劳动者讨薪力度、延长维权诉讼时效、降低维权成本、调整争议仲裁委布局等方面作出了较大的调整。本期法律信箱就民工朋友最关心的欠薪问题,结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条款,就几个比较有共性的问题综合解读。
追索小额报酬可“一裁终局”
以前,一起普通劳动争议的处理时间可能要等上十天半个月,一些复杂的劳动争议,其处理时间会更长。为了缩短劳动争议的处理周期、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仲裁法》对一些普通的劳动争议设置了“一裁终局”的规定。
《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法》这一条款对原有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裁两诉终局制做了重大突破,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等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特殊情况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加大劳动者维权成本的行为。
不过有关专家指出,这种“一裁终局”主要是指涉及小额资金的争议,包括追索欠薪、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法定赔偿金,如果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总和,在我市,就是低于9000元(12月×750元=9000元。从2007年9月1日起,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最低月工资标准由原来的670元提高到7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现行的5.7元上调为6.4元)的劳动争议,适用于“一裁终局”。此外,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为保障劳动者的救济权,也可以适用“一裁终局”的规定。当然,如果劳动者不服“一裁终局”裁决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讨薪可向法院直接申请支付令
过去,劳动者遇到单位欠薪时,如果选择维权渠道,第一步先调解,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先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一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裁决或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在这样一个怪圈下,劳动者获得司法救济的渠道往往被堵死。有时就算上了法院,多数争议案件也是久拖不决,劳动者一方面迫于生计急需用钱,另一方面却还要应付官司,被拖得焦头烂额。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这一条款规定了与劳动者生存所需密切相关的“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经济补偿或赔偿”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可以绕过申请仲裁这一关,如果证据充分,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法院强制用工单位执行。劳动者直接申请支付令而无须经过仲裁中间环节,减少了维权成本。这样,不仅解决了劳动者“投诉无门”的窘境,而且简化了投诉程序,能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诉讼时效由60天延长到1年多
很多劳动者有过这样的遭遇:单位拖欠报酬、医药费、加班费、社保费、经济补偿金等,一次次跟用人单位、有关部门交涉、投诉无果,再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到法院起诉时,却被告知这件事情已经过了60天的诉讼时效,因而无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前些年,我市不少企业民工的报酬都在年底一次性结算,为保住岗位,多数民工平时不敢向老板要,60天的时效很容易过去,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状况在5月1日后都会改观。《仲裁法》把诉讼时效由原来的60天一下子延长到了1年。
《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法》规定,如果劳动者向单位追讨欠款,或者向行政主管机关、信访、工会、妇联、媒体等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助的;或者单位同意履行义务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规定在诉讼时效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也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这样,劳动者追索欠薪就不受1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本报记者 刘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