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维平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开始施行。新《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依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的客观需要。它对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对于《城市规划法》,新出台的《城乡规划法》进行了多方面的升级与完善,对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在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方面的规定更加明确。同时,为提高规划的执行力,城乡规划法还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新《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对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将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市、镇两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强化规划权威和法定意识,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乡规划工作,不断创新理念、创新机制、创新工作方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同时,继续坚持科学规划、“阳光规划”,把城乡规划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依法行政,坚持原则,使城乡规划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努力实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广大市民要自觉履行《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义务,服从城乡规划管理,积极支持和参与城乡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城乡规划事关我市建设发展的大局。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建立完备的城乡规划政策体系,严格规划执法,扎实推进城乡规划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为把温岭建设成为生态型山水园林城市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