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不要贪心”咨询:10月27日18时40分许,在新河镇蔡施桥村路段发生了一起小货车与三轮车、自行车三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他母亲颜女士(当地楼岙村民)当时骑自行车被撞倒,身受重伤,生命垂危。而肇事小货车的驾驶员,竟弃车逃离事故现场。据交警调查,这辆车牌为浙JGM144号小货车的车主郭先生原籍河南省太康县,曾暂住在大溪镇塘岭村某出租私房里。但等警方赶到,已是人去楼空。事后,颜女士因医治无效亡故。
在索赔过程中,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却拒赔交强险。原来,郭先生的这辆肇事小货车,是从绍兴买来的二手车。他给车辆办过户手续时只晓得换新车牌,却至今未把交强险转移登记到自己名下。
这位读者问:保险公司会赔偿他母亲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损失吗?
释 法
对这起案件,记者专访过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有关单位领导的意见相当一致,都认为这家保险公司该依法理赔交强险。当然,车主在买二手车时,千万别忘了给交强险“过户”,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国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看来,这机动车换新主人了后,还必须得跟前手的交强险签约保险公司打个书面招呼。
条例同时规定,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交强险的保险期为1年。
谁都不能随意解除这交强险的保险合同。按条例规定,投保人不得解除交强险的保险合同。除非你投保的机动车有被依法注销登记、办理停驶或是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这三种情形之一可以例外。
同样,保险公司也不得随意解除交强险的保险合同。但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所谓的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交强险”是个俗称。法律术语全名其实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即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在投保时,消费者首先必须购买交强险,同时可根据自身需要,自愿选购不同档次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车损险以及附加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和玻璃破碎险等。(本网记者张明华)
附:交强险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