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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立法促进降低雷击等风险
 
2007-12-05 08:28  来源:  
  

  今年8月底的一天傍晚,安徽籍男子王某下班后来到宁波市甬江边,准备下水洗澡,被雷击中不幸身亡。浙江省是雷电灾害多发地区,2004年到2006年,浙江全省发生雷电灾害4000多起,造成人员伤亡200多人,经济损失2亿多元;2007年,截至8月底全省遭雷击死亡37人、伤30人,直接经济损失6400多万元。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气象条例》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易受气象灾害危害地区的社区、村庄以及车站、港口、码头、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建设完善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的接收、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检测档案应当纳入建设档案管理。

  因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增加周边雷击风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建(构)筑物安装的户外广告、太阳能热水器、信息接收装置等设施,应当符合安装技术规范,避免影响建(构)筑物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功能。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指出,气象事业是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和气候变化的研究,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完)

【作者】: 【编辑】: 陈晓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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