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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的赔偿等于“撞了白撞”?
 
2007-10-26 12:53  来源: 新华网  
   杨  涛   作者文集

    自立法之初就颇受争议的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实施3年多后进入修改程序。24日,该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机动车如无过错,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

    机动车与行人的赔偿责任之争,实际上也反映了路权之争,反映了机动车与行人注意义务之争,反映了一个社会对于事故双方的利益,该如何进行公平保护,并有利于增强机动车与行人责任意识的价值取向。

    在现代社会,路权属于机动车,也属于行人,在机动车与行人共同使用路权时,对于机动车与行人的路权要进行平衡。道路交通立法的导向应该是一方面有利于行人提高遵守交通规则意识,对自身生命安全负责;另一方面由于机动车相对于行人而言,是一种具有危险性的工具,相对于行人处于强势地位,容易对人的生命安全造成直接威胁,因而一定程度上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负有比行人更高的注意义务。

    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国人的交通意识还相对比较淡薄的情况下,既不能完全以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标准来要求行人,也不能在行人对事故责任负全责的情况下,完全免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以体现实质公平。至于赔偿比例的问题,这是可以商榷的。赔偿比例不当,既有可能纵容行人违反交通规则,不利于提高国人的交通意识和文明水平,也不利于机动车驾驶人增强在行车过程中预防事故发生的责任意识。

    相对于经济赔偿而言,人的生命其实是无价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对人的生命安全造成重大伤害,经济赔偿也只是一种事后补偿,归根结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所以要在实施3年后进行修改,本义还是希望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双方都真正提高安全意识,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

草案摘要:

    修正案草案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修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网友众议:

新华网友   来自 :221.218.217.*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修改还是没有体现法律公平原则,还是变相鼓励非机动车、行人违反交通法规。机动车无责赔付的原则是基于机动车的危险性和机动车有保险等,但当非机动车、行人的行为是故意违章,且机动车无责时,机动车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非机动车、行人的损失也应当由非机动车、行人通过购买交通意外伤害险获得补偿,就像机动车强制险一样。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协调保监会制定真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意外伤害险,且不论非机动车、行人是否承担责任,都应该给予相应赔付,这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和人性化。当然对于机动车有故意伤害非机动车和行人行为的,要根据法律从重处理。  

 
新华网友   来自 :61.155.76.*

    无责却要赔偿,本身就不合理。不然就调整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比如行人可以穿越机动车道等。生命权大于路权的规定好像是帮助了受害人,其实是纵容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本条规定不管是赔付多少,交通主管部门都不用费心,出现问题 也会不去追究他们的责任,难道就这样把责任推给机动车一方?应当设立民间或者政府组织的救助体系,不要把责任和问题转嫁到无辜的一方。


新华网友   来自 :222.221.250.*
 
    “一条人命值多少钱?现在有的地方机动车抢道的现象比行人严重,如果这么规定,那撞死一条人命至少应赔偿一百万元。现在只赔偿其抚养人抚养费的规定必须得改,对死者的生命权利必须赔偿,否则无车的人还怎么走路?!”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各行其道,行人在人行道上拥有绝对路权,同样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也应享有相应的路权,否则还用在路面上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干吗?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以外的地方撞人,理应赔偿,因为它没有走机动车道,是违法行为;行人有人行道、过街通道、过街天桥,如果随意横穿机动车道,同样是违法的,当然也应该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负责,这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欢迎您发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看法>>>点击进入

延伸阅读:

                      
“第76条”终于要改了

    在最近几年的立法过程中,还没有哪部新法像道路交通安全法那样引起过激烈的社会反响。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立的以人为本的交通事故处理理念获得了整个社会的积极评价,但另一方面,该法与当下法律环境的不配套,个别条款的措辞含糊与责任分配不当,又引发了前所未有的争议。其中,著名的“第76条”就处在争议乃至非议的风口浪尖上。

   “第76条”要修改,这是值得庆幸的。但愿以此为契机,有关方面能够敞开公民立法的大门。只有在立法过程中贯彻民主与科学的精神,我们的立法质量才会得到大幅度的提升。 >>详细

                    《道交法》第76条仍有待完善

    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如果滥用无责赔付原则,不仅与法律责罚相当原则、弱者保护原则相悖,也与人们的生活常识人情世故相悖,而且导致保险资源和机动车主之间时间、精力的巨大浪费。因为一个再小的交通事故,都会把相关的所有车辆及其背后的多家保险公司卷入其中而不能自拔。它在极大地浪费了保险资源及其他人力物力的同时,却不可能增进社会的福利。>>详细

                     交通事故责任不能少了“第三方”

    当下,中国的交通事故处于高发状态,究其原因,肯定有很多,但有一点却最容易被忽视,即在交通事故中,我们总是忽略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这就使得交通事故虽频发,但主管部门却没有任何压力和动力,去更好地改进现有的道路交通设施和交通管理规则。

    国内城市的一些道路边,常常树着这样的警示牌——“此处因横穿机动车道已伤XX人亡XX人”——但是既然事故如此惊人,有关部门为什么不对该地段进行改造,增设行人通行设施呢?交管部门现在似乎总喜欢指责行人和骑车人的道德水准,并采取了许多雷厉风行的措施,同样,道交法规定按过错比例承担事故责任,也想藉此督促行人和非机动车方的文明守法,可问题是,交通文明首先应是管理的文明,是规则的文明,没有这一基础,交通守法意识将何从谈起呢? >>详细

                      从“撞了白撞”到司机赔10%

    我们已注意到,有不少网友质疑草案中将机动车的赔偿限额定在不超过10%是对机动车一方的过度宽容。一个旨在矫正“矫枉过正”的修正案草案又有“过正”之嫌。这的确是立法机关应该高度警觉并应予以充分重视的地方。

    事实上,很多机动车撞人事故中,并非机动车与行人这两方的责任,路政管理部门及道路设计部门等漠视行人路权,以极不合理的人行横道(天桥)分布逼迫行人违法,也是事故的诱因之一。交通文明既应是法制的文明,规则的文明,又应是管理的文明。“新交法”在完善行人与机动车这两方责任的同时,似乎还忽略了对路政和交通负有管理之职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详细

【作者】: 【编辑】: 陈晓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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