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箬横镇彭林村的陈梅春老汉一生没有生育儿子,但养育了八个女儿,现均已出嫁成家。老伴已过世,他就一个人生活着。因数年前患了疾病,陈老汉丧失了劳动能力,八个女儿商量决定每人每年付给父亲400元生活费,看病的医疗费用则按实际花销由八个女儿共同负担。几年来,陈老汉的八个女儿均付清了陈老汉每年400元的生活费。
今年2月,陈老汉因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阻塞性肺气肿、高血压等病,到箬横医院住院治疗,治疗后医院出具证明说陈老汉的病容易反复发作。
住院治疗后的陈老汉身体基本恢复,但生活还是显得不方便。女儿虽有八个,却因各自都有家累,也就无法常伴老汉左右。老汉遂提出要求诸女儿追加赡养费,但八个女儿中因有几个对老汉颇有意见,不答应父亲的要求;陈老汉于是希望八个女儿把他送养老院生活,也遭到几个女儿的拒绝。在愿望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陈老汉于是不顾情面,于7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女儿每年每人支付他赡养费800元,护理费1000元,合计1800元。
对老汉的起诉要求,因有几个女儿愿意承担的金额与老汉的要求相差较大,承办法官调解未果,案件就只能用判决的方式解决。
法院在判决中确定了陈老汉八个女儿对陈老汉的赡养义务,并认定老汉与女儿数年前商定的生活费相对于目前的生活费标准来说已偏低,所以陈老汉要求提高生活费给付,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具体金额参照2006年度浙江省农村居民年均生活费支出5762元的标准,法院确定陈老汉八女儿每人给付650元;医疗费用这一项,据实际花费由八个女儿给付;另外,鉴于陈老汉患有多种疾病,有的易反复发作,发作时陈老汉的生活确需人护理,而八个女儿又未与老汉生活在一起,故女儿们有必要每年酌情给付一定的护理费,法院否定了陈老汉1000元的要求,而确定为300元;至于陈老汉希望女儿送其至养老院生活的要求,法院认为送其至养老院不是八个女儿的法定义务,故陈老汉的这一项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从2007年开始陈老汉的八个女儿每人每年支付陈老汉生活费650元,从2008年开始,每人每年外加护理费300元,医疗费用无论何时据实际发生额由八个女儿平均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