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温岭 | 新闻 | 视听 | 房产 | 汽车 | 专题 | 财经 | 摄影 | 博客 | 温岭人 | 虎山论坛
评论 | 体育 | 法制 | 数码 | 文娱 | 健康 | 教育 | 理论 | 生活 | 资讯 | 夫人峰 | 山水温岭
太平 | 城东 | 城西 | 城北 | 横峰 | 泽国 | 大溪 | 松门 | 箬横 | 新河 | 石塘 | 滨海 | 温峤 | 城南 | 石桥头 | 坞根
您现在的位置: 温岭新闻网 > 法制 > 法制经纬
死亡赔偿金要用于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吗?
 
2007-10-08 16:40  来源: 温岭日报  
  

  死亡赔偿金是一种赔偿款,是因一个人的死亡而衍生的,但它是赔偿义务人赔偿给死者,还是赔偿给死者的近亲属?如果死者死前欠着许多债务,他死后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应该用来偿还死者的债务?这些在现实生活中让人困惑的问题,可以通过下面的案例得到清晰的回答。

  车祸死亡,生前欠着一笔债

  石塘镇红旗村的李某与他人合伙经营运输业务时,于2006年4月29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其直系亲属即他的父母、一个儿子(与妻子已离婚)向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事故的肇事方赔偿他们因李某的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0.66万元。

  庭审后,黄岩区法院判决肇事方赔偿给李某的父母、儿子李某的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5万多元。

  法院判决后,李某的亲属还未从法院拿到赔偿款,却半路杀出个程咬金。

  得到李某死亡消息的椒江区人梁某向温岭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的亲属偿还李某以前向他借取的借款6.7万元,并向温岭市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李某亲属尚在黄岩法院的赔偿款6.7万元。

  温岭市人民法院查明李某生前向梁某共借款6.7万元的事实真实、确凿。在诉讼中,李某的亲属聘请律师辩称,因李某死亡而产生的赔偿金、丧葬费等不属于李某的遗产,是赔偿人赔偿给他们、而不是赔偿给死者李某的,不应用于偿还李某生前所欠的债务。

  死亡赔偿金不应用于偿还死者生前债务

  温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梁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台州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属于财产损失赔偿,是基于死者死亡后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因此,梁某的近亲属在死亡赔偿金的限度内偿付死者李某生前的借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 叶长杉 陈宗明 【编辑】: 徐永辉

相关文章
图说新闻

热点新闻
·夫人峰顶又遭攀爬 违法男子被拘八天
·陈伟义就大讨论大实践活动接受本报专访
·是一次大讨论,更是一次大实践
·用新一轮思想解放推动新一轮创业创新
·5种力量助推房价猛涨
·温岭之旅:永远的邀请
·江桂兰:用肯德基赚2亿的农家女
·陈君明和他的“沙镬岛”
© 温岭新闻网